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681民初634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住址: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方秀林,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桦,任业务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为被告施工办公楼屋顶改造工程,地点位于龙口市诸由观镇李程杨村。原告施工完成后,工程结算价款是320536元,被告已付250000元,尚欠原告70536元。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0536元及利息。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如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未按前述期限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按照70000元对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就涉案工程向原告***主张质量问题的权利。
四、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以后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