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

蓬莱市大辛店镇鑫鹏彩钢瓦安装服务部、蓬莱市北沟镇通鑫源配套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4执保326号
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钢瓦安装服务部,地址山东省蓬莱市。
经营者:姜作文,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蓬莱市北沟镇通鑫源配套服务中心,住址蓬莱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钢瓦安装服务部与被申请人蓬莱市北沟镇通鑫源配套服务中心、***、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钢瓦安装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蓬莱市北沟镇通鑫源配套服务中心、***、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若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在后续存款中冻满为止。
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钢瓦安装服务部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