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1执保14号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延益,任经理。
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愿以兴业银行100万元人民币存款为被告提供担保(账号:37-804-01-270-003826-5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担保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解除对被告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