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万祥商厦3#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宏益国际城宏益路8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大部分货款,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泉州文学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