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初1389号
原告(反诉被告):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3层101-302。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戴竞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全联征信有限公司(简称全联征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徐珊珊,被告全联征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联征信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第四期验收款、第五期尾款共计126 000元;2、判令全联征信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6 000元(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事实与理由:神州数码公司与全联征信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全联征信公司委托神州数码公司设计开发全联征信个人征信生态系统平台项目,合同总价款63万元,并对该项目的工作内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神州数码公司依约为全联征信公司设计开发并整体交付了该项目,现该项目已完成上线、试运行并已投入使用,且神州数码公司已为全联征信公司提供了为期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据此,神州数码公司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合同项下第四期验收款、第五期尾款共计126
000元已届付款时间,虽经神州数码公司多次催促,全联征信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故起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全联征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神州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神州数码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上线阶段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开展验收阶段及维护阶段工作,不存在应支付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费用的可能和条件。全联征信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全联征信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神州数码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内容;2、判令神州数码公司支付全联征信公司逾期完成违约金126 000元(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事实与理由:根据涉案合同及附件的约定,项目整体交付日期为2016年1月9日,验收阶段为2016年4月15日前。但由于神州数码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大量的漏洞及缺陷导致大量的功能无法运行,且这些漏洞及缺陷至今没有弥补和完善,因此双方约定的上线阶段并没有实质性的完成和结束,导致验收阶段和运维阶段至今没有条件启动。2017年春节后神州数码公司拒绝对软件漏洞及缺陷进行修补和完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全联征信公司的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鉴于委托工作具有第三方不可替代属性,故要求神州数码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及附件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特提出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神州数码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全联征信公司的反诉请求。神州数码公司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全联征信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11月4日,全联征信公司(甲方)与神州数码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涉案合同载明:全联征信公司委托神州数码公司设计开发全联征信个人生态系统平台;一、项目交付日期:项目整体交付日期为2016年1月9日。二、价款与付款方式: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30 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第一笔款项为合同总价款的20%,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预付款,人民币126
000元。乙方完成详细需求分析后,向甲方提交需求分析结论报告,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第二笔款,即合同总价款的20%,人民币126
000元。甲方依据本合同确认乙方完成web版全部设计和系统开发并完成验收后,且试运行1周无严重问题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第三笔款项为合同总价款的40%,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开发款,人民币252
000元。乙方交付整体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甲方依据本合同验收标准进行整体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第四笔款项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验收款,人民币63
000元。依据本合同乙方提供给甲方免费维护期一年结束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第五笔款项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尾款人民币63
000元。三、开发、验收与交付:3、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安排对已完成的开发工作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人员不齐或工作安排冲突等原因,使验收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视为验收合格。4、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三。6、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当期开发款。7、乙方收到开发款,向甲方交付当期的系统,内容包括:系统开发的设计文档,系统运行的程序,系统展示的文字、图片、视频、flash动画等内容,系统数据库的全部数据。8、交付完成之后,双方签立交付确认单,系统试运行3个月,3个月后进行系统验收。9、试运行结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验收款。10、乙方向甲方提供12个月的系统及网站、开发程序的免费维护服务后,甲方支付10%的合同尾款。11、甲乙双方交付确认单签署12个月之后,本合同结束。八、违约责任:2、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系统开发以及服务费用;逾期支付,每迟付一日,甲方须额外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3、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系统的开发工作,若逾期完成,每迟交付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附件一需求说明书,包含系统功能架构、系统主要业务流程、系统功能模块清单等。附件二里程碑,其中,里程碑阶段三(开发款)载明的交付内容包括“并完成培训”。检测标准:需求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关内容均已实现,甲方认可相关内容的实现。附件三验收标准,包括:1、按业务需求设计开发的全部系统,在全部设计和系统开发后,提交开发过程要有规范的标准开发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源代码……并完成培训;2、运行三个月合乎业务与技术提出各项运行参数与验收标准;3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本项目全部内容及功能,并能保证全部功能365天系统运行不间断运行等;4、乙方需对甲方提供7*24小时的业务与技术解答,同时保证在2小时内完成程序小BUG的修复。5、系统及网站整体风格符合甲方要求等;6、系统及网站可以连续、稳定的运行,保证不因开发程序漏洞而招致系统及网站被攻击瘫痪。
《全联征信个人信用生态系统项目(一期)工作说明书》载明:3.10验收。乙方职责如下: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验收申请、评审验收报告。甲方职责如下:完成验收工作、编写验收报告并双方评审。工作交付物为系统验收报告、项目涉及的源代码。系统验收完成,双方同意并签署下列文件:系统验收报告。6.2.2验收。在系统投产后,乙方应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甲方提交验收方案及验收申请书,甲方应当在受到验收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验收期为5个工作日,在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验收延误的,则验收时间应当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验收,且乙方未获得甲方的书面答复,将视为验收通过,双方达成书面谅解意见,作为验收通过的证明。
为证明项目已上线,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网页截图、阶段证明。其中,网页截图显示,2016年1月28日,新浪新闻中心转发文章“全联征信生态平台发布会圆满召开”,文章记载,“由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主办的‘全联征信生态平台发布会’于1月26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共同见证‘全联征信生态平台’为金融机构、个人/企业用户带来优质的信用服务”等。2016年1月28日,中国网发布文章“全联征信生态平台发布会召开
首推个人生态平台”,文章载明“1月26日,由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主办的全联征信生态平台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全联征信副总裁匡宣羽、首席信用管理师兼产品总监郭晨向与会嘉宾和媒体详细介绍并演示了全联征信系统‘个人生态平台’与‘企业征信系统’为用户提供的征信服务”等。阶段证明显示,项目名称为全联征信个人征信生态平台项目;完成阶段名称:项目上线阶段完成;工作内容描述:全联征信个人征信生态平台项目,已经完成了上线阶段工作。完成项目整体比例的80%。经确认,上线阶段已完工。落款处有匡宣羽签字及全联征信公司公章,时间2016年3月15日。
对于项目交付情况,神州数码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邮件显示,2016年12月22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了邮件称“各位好!之前贵方反馈的缺失的相关文档,已请同事检查并补充完毕,现反馈各位审阅,如还有缺失请联系我。各位确认文档完整无误后,我与同事约现场培训的时间”,该邮件包含一个附件,名称为“全联交付.rar”。另一张打印件显示交付文档包括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操作手册、部署手册、用户手册及实施方案。对于培训情况,神州数码公司提交了培训确认单,显示项目名称为全联征信个人征信生态平台项目;完工阶段名称:技术转移及培训(日期2017年01月04日);培训人员:全联公司个人征信生态平台项目负责人刘硕等4人技术人员;工作内容描述:全联征信个人征信生态平台项目技术、架构培训。主要功能模块详细培训,模型分计算等。遗留问题解决,例如手机端版本更新等。(如客户确认上述阶段均已完工,请签字盖章)。落款处有全联征信公司刘硕签字。
神州数码公司为证明其多次提出验收申请,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2016年5月24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邮件称“您好,附件是项目验收证明文件,请查收。谢谢!”该邮件包含一个附件,名称为“全联征信-验收证明.doc”。2016年5月30日,神州数码公司再次转发上述邮件。2016年6月12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标题为“全联征信验收证明文件”的邮件,称“刘总,您好,附件是全联个信项目验收文件,请查收。另,您来之前的问题(主要问题:管道破裂导致的‘系统繁忙’问题)都已解决一月有余,请与匡总等沟通上笔款项(上线阶段40%)的付款日期,谢谢!”,该邮件包含的附件与上述邮件相同。
神州数码公司另提交了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7月7日之间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用以证明其多次对涉案项目进行远程维护。邮件显示,在上述期间,神州数码公司对全联征信公司提出的涉案项目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处理。
全联征信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全联征信公司主张神州数码公司迟延交付,提交的软件存在大量漏洞及缺陷导致大量功能无法运行,且至今未完善,不符合验收条件,亦无法进入运维阶段,并向本院提交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03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其中显示:2016年7月25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邮件称“代总,你好!对于上次我拜访时提到的后期验收问题分两步走的解决建议,即第一步我们先协助贵公司就你们整理的问题列表中的项目相关文档和源代码进行二次知识转移,完成后贵公司把我们上线阶段40%的款付了,第二步我们再一起梳理和解决剩余的系统优化问题,待问题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贵公司进行整体验收再付验收阶段的款…”。2016年12月6日,全联征信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发送邮件称“经过这段时间对个信平台的整理,现发现以下问题希望提供支持与解答:一、个信平台部分文档缺失,现发现的缺失文档包括详细设计、概要设计、程序部署手册、工程实施方案、系统操作手册。二、由于我公司人员变动较大,希望贵司能提供人员支持,对个信(包括手机端)的项目构架进行培训。”2016年12月15日,全联征信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发送邮件称“我们之前与贵司李威反应之前项目的一些情况,但始终未得到回复,还请帮忙解决。项目现在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行。”2016年12月16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邮件称“李总好!目前项目相关验收文档正在准备中,预计下周可以完成,完成后会尽快发给贵公司审阅,然后再协商一下培训事宜。请知悉。”2016年12月22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了邮件称“之前贵方反馈的缺失的相关文档,已请同事检查并补充完毕,现反馈各位审阅,如还有缺失请联系我。各位确认文档完整无误后,我与同事约现场培训的时间”。
2016年12月26日,全联征信公司回复称“文档验收无误,希望贵司尽早安排人员进行培训”。2017年1月13日,全联征信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发送邮件称“非常感谢贵方的培训和支持。培训后对系统进行梳理和验收的准时发现如下一些问题。1.问题1问题2是收集的问题。2.合同中是核对系统后发现的问题。3.合同扫面件里面所有叉号的全部是核对不上的,也请贵方帮忙核对下,好为验收做准备”,该邮件包含一个附件,名称为“问题.zip”。神州数码公司未对此进行邮件反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合同约定的前三笔款项已支付,其中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对于项目整体交付日期,神州数码公司认为在2016年1月26日发布会之前,但全联征信公司书面确认时间晚于该日期。对此,全联征信公司认为发布会召开之时上线并不完善,实际真正上线时间为3月份,即书面确认日期。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上述事实,有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及附件、网页截图、电子邮件截图、阶段证明、培训确认单,全联征信公司提交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0327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神州数码公司与全联征信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上线阶段是否已完成
全联征信公司主张,涉案项目上线阶段没有实际完成,导致启动验收阶段的条件未成就,故神州数码公司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项目上线试运行一周无严重问题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6年1月26日,全联征信公司召开了全联征信生态平台发布会,并在会上详细介绍并演示了全联征信系统个人生态平台,该事实可以证明涉案项目至少已初步运行。且全联征信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署了上线阶段证明,确认“已经完成了上线阶段工作,完成项目整体比例的80%”,并于2016年9月14日支付上线阶段对应的款项。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上线阶段已完成,全联征信公司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全联征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项目第四笔款项即验收款
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交付整体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甲方依据本合同验收标准进行整体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第四笔款项即验收款63 000元。同时,涉案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安排对已完成的开发工作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人员不齐或工作安排冲突等原因,使验收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视为验收合格。”、“系统试运行3个月,3个月后进行系统验收。”、“试运行结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验收款”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全联征信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署了上线阶段证明,神州数码公司虽主张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全联征信公司召开发布会之日,但因其提交的新闻内容不足以证明上线阶段的全部内容均已完成,故本院确认神州数码公司系于2016年3月15日交付整体系统,并已进入试运行。根据前述约定,全联征信公司应在3个月后进行系统验收。而由查明事实可知,神州数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30日及2016年6月12日向全联征信公司发送验收文件申请验收,但全联征信公司既未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也未给出不予验收的合理理由,更未提出其在诉讼中主张的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等问题。在此情况下,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视为涉案系统已验收合格,全联征信公司应于合理期限内支付第四笔款项63 000元。神州数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神州数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如前所述,全联征信公司逾期支付第四笔款项的事实成立,神州数码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系统开发以及服务费用;逾期支付,每迟付一日,甲方须额外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神州数码公司依据前述约定主张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虽具有合同依据,但在神州数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该约定已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且全联征信公司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故本院将对神州数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不再全额支持。
三、全联征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项目第五笔款项即尾款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免费维护期一年结束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第五笔款项。里程碑阶段五(尾款)载明,交付内容为“业务人员与技术人员运行维护期间提出与解决问题清单,及修复的程序BUG”,交付规格为“7*24小时业务与技术解答,90%程序小BUG修复”等,交付时间为“系统已试运行三个月后,免费维护期一年结束”。因此,涉案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应为神州数码公司向全联征信公司履行一年期的系统维护义务。如前所述,涉案系统上线试运行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故维护期起算日应为2016年6月15日。根据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其对于全联征信公司提出的问题反馈和解答时间仅至2016年7月6日。全联征信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则显示,其于2017年1月13日接受培训后仍提出了问题清单,而神州数码公司并未对此进行反馈。神州数码公司虽主张未反馈系因为该部分问题或属于重复提交或属于超出合同范围,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其维护义务,涉案合同尾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本院对其要求支付尾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涉案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及神州数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约定交付确认12个月后本合同结束,故截止本案起诉之时,涉案合同期限已届满。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本案中,全联征信公司要求神州数码公司履行的债务非金钱债务,在神州数码公司不同意履行的情况下,该债务不适于强制执行。因此,全联征信公司要求神州数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神州数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神州数码公司已交付涉案系统,并已上线试运行,且在试运行三个月期间,对于全联征信公司提出的问题基本均有回应和反馈。因计算机软件开发通常都会经过不断修正的过程,特别是在委托方开发需求有所变化的情况下,故仅凭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部分BUG的问题不足以认定神州数码公司在涉案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虽然神州数码公司未全面履行其后续维护义务,但全联征信公司迟延履行第四笔款项即验收款支付义务的行为导致双方合作出现问题,全联征信公司对此亦负有责任。因此,全联征信公司要求神州数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第四笔合同款项63 000元;
二、全联征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违约金35 000元;
三、驳回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全联征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已交纳),由全联征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全联征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人民陪审员 梁 京
二○一九年
六 月二十七 日
法 官助 理 夏 旭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