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5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00元。因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其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677547.22元,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677547.22元。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曹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