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恢97-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