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370

原告: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宇红,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宇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龙、被告苏宇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案外人司国俊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金430767.59元、延迟支付利息272445.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案外人司国俊系夫妻。原告与司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司国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0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司国俊与被告在201654日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对司国俊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本金430767.59元未予清偿。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按照原判决书确认的加倍利息予以执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司国俊及被告的还款情况,截止2019730日,共产生加倍利息272445.03元。对于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司国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原告与司国俊及其配偶苏宇红达成和解协议。2019327日,因司国俊、苏宇红未能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已将担保人苏宇红列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现原告在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后,又起诉苏宇红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保建

                郭富丽

                赵兴华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焦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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