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768314.22元及诉讼费1223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现金25000元;2016年5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之妻苏宇红账户75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现因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9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