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桓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80547.2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1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之妻苏宇红账户75000元。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14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