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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恢1056号 申请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案款216807.8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经查,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案款90000元。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等216807.82元,已执行到位90000元。执行费,前案已执行到位。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