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8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审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39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劳务款项,双方已经和解,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预缴2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