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8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审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39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劳务款项,双方已经和解,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预缴2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