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268号
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号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57101541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802××××
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