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39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相歉,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苍山)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相歉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相歉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天山公司在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帐户为80×××17的存款(应冻结3万元,已冻结12043.67元)。刘相歉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议书,主张双方达成协议后,天山公司、***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其已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2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刘相歉已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现刘相歉主张双方达成协议后,天山公司、***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山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帐户为80×××17存款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