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樊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397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樊乾生,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兰陵县。
***与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樊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