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市天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市天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联安现代城*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新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洪家店。
法定代表人:魏孝新,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寿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新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减半收取47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