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异5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临沂市兰山区号。
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陶然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17)鲁1302财保219号案件,即申请人山东天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凌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