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422号
原告:郑州恒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弓庄村东路北(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已经履行60万元租金义务,双方另行签订补充租赁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5元,减半收取计7317.5元,由原告郑州恒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