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1民初659-1号
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罗山县龙山乡刘台村邓湾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XDPP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太成,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954063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由该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170000元。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且不交纳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