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1民初659-2号
原告: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罗山县龙山乡刘台村邓湾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XDPP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太成,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954063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