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18号之二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枝龙、桂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迪
审判员 戈超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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