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金水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3389号
原告:献县金水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孙广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王志娟,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经理。
第三人:林州百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钟红,经理。
原告献县金水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州百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审理。原告献县金水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金水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文贵
人民陪审员  王金厂
人民陪审员  陈其鲁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