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80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