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250号
申请人:乳山市金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新华小区8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婷,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被申请人:吴定江,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人民医院新建院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4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4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或查封相应数额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