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明泽与***、**、***、河南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初字第676号
原告水明泽,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卫全民,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河南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明泽诉被告***、**、***、河南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水明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明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水明泽负担。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