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9民初185号
原告:***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东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新疆卡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松卫,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米耶赛尔·塞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