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3667号之一
原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2单元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松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良,河南可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