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5民初915号
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作出前,现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6.73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878.36元,由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永福
审判员左拉克孜·吐尔孙
人民陪审员于海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苟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