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5民初879号之一
原告:**有,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有与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有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64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何晚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