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883民初3508号 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大定北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润公司)诉被告孟州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100万元(实际数额待鉴定后予以确定);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位于孟州市××路××街××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林润公司承建中恒君望府小区6#、8#、10#、12#楼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电气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施工范围及工程单价、工程总价均作出明确约定,原告现已依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施工内容施工完成并进行工程结算。后被告又要求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外增加对厨房地面区域、阳台外花池区域及设备平台区域的施工,原告按照被告之要求已完成对上述增量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结清该部分工程施工费用。被告之行为不仅有违诚信精神,亦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现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恒公司庭审中口头辩称:1、改造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原告主张在合同外增加了工程,与事实不符;2、合同固定单价含后期改造,林润公司无权另行主张价款。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主楼(含后期改造)合同固定单价1360元/㎡,合同总价29388593.6元,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固定单价金额含后期所有涉及包含但不限于改造厨房、烟道、阳台等费用,不再另外计取费用。该合同是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林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固定价款外主张工程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位于孟州大定路中恒君望府项目土建、安装等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原告,并约定有承包范围、总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工期等各项工程细则;2、案涉项目施工图纸一份;3、案涉项目厨房天花板空洞填充施工现场照片四份;4、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据2-4证明厨房、天花板、空洞填充工程系图纸外增量内容,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完工交付,而被告现拒绝与原告就该增量部分进行结算。合同项下施工图纸内工程已于2022年9月10日施工完成,并于2022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而涉案厨房阳台空洞区域施工项目系2023年10月21日开始施工,属于合同之外的增项工程。 被告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该证据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价款一次包死,固定不变,该金额含后期所有涉及及包含但不限于改造厨房、烟道、阳台等费用,不再另外计取费用,恰好证明原告主张的工程内容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包含改造厨房、烟道、阳台等后期工程内容;对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系单方拍摄,不能证明是在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内容;对证据4核对后予以确认,对证明指向有异议,该复印件显示的工程内容为地下车库,地下车库不涉及后期改造,与本案无关。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3确系现场照片,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未对证据4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招标文件邮箱截图,证明被告招标时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函明确要求主楼的固定单价中含后期改造和商业;2、报价及承诺,证明原告报价时也是响应招标文件直接报的含后期改造和商业的固定单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主楼含后期改造,合同固定单价为1360元/平方,合同总价款29388593.6元,上述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故该合同的单价和总价均是固定价款,原告在合同固定价款之外主张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原告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3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主楼(含后期改造)合同固定单价1360元/平米,指的是无论前期施工还是后期改造或工程增量的施工均按照1360元/平米固定单价来计算工程款。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指的是依据图纸规划施工改造,而本案中无论图纸的规划还是竣工验收报告,均不包含原告对案涉项目增项部分的施工,原告所主张的工程量系合同外的增项。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位于孟州市××路××街××项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林润公司承建中恒君望府小区6#、8#、10#、12#楼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电气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总价金额:主楼(含后期改造)合同固定单价1360元/㎡,合同总价款29388593.6元,合同价款一次性保包死,固定不变;固定单价金额含后期所有涉及包含但不限于改造厨房、烟道、阳台等费用,不再另外计取费用。原告投标案涉工程时提供的投标函写明:“我司已经收到孟州市中恒君望府主楼、车库及人防施工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主楼(含后期改造、商业)、主楼以外的人防工程、主楼以外的地下车库的固定单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风险;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1)、可调整内容:发包人书面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谈、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为准;(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谈、现场签证:B、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谈、现场签证时,承包方需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日内持相关手续报发包方董事长批准,该批准文件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依据,逾期上报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该部分签证权益,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证并不再计价(签证单形式符合发包方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22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完毕。原告施工的6#、8#、10#、12#楼设备平台左右两侧的空洞部分,在施工图纸上为空洞。原告施工结束并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又让原告将空洞部分封闭、加装楼板并与房的厨房打通。原告认为该工程系合同外增加的工程,要求被告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被告认为该工程是属于合同约定的后期改造**,不属于新增加的工程,拒绝给原告结算该部分工程费用,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讼的施工部分虽然在施工图纸中显示是空洞,被告在工程验收后进行了封闭,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固定单价金额含后期所有涉及包含但不限于改造厨房、烟道、阳台等费用,不再另外计取费用。合同专用条款也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原告施工时也没有就该空洞部分作为合同外工程取得被告方的认可,没有另行签订相关手续。综上,原告认为其施工的部分是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证据不足,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为6900元,由原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霍跟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