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34659号
原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4-146。
法定代表人:陈中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耀文,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港口及物流事业部总工程师,住址同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勤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尹水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保,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峰,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