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2民初741号
原告***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15万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玲利
书记员  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