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377号
原告***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280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光辉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