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5执恢430号之二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伟
审判员 韩晓礼
审判员 赵 娴
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