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358号
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薪技术开发区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名门世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瀚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开元时代小区1-1-101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女,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