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755号 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名门世家17幢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94517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