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名门世家17-14-14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22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691.0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