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673号
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名门世家17幢14层1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58元由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