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奉新分局

某某与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奉新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983行初42号
原告*某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奉新分局,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新吴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原告*某某诉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奉新分局公路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长XX庆
审判员*坚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