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983行初37号
原告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万春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奉新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干洲镇308省道南50米。
负责人况某,该站站长。
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奉新分局,住所地:奉新县奉新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奉新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奉新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刚
人民陪审员于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