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3182-1号
原告:**亿泽石材(香河)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西联建材城A区17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6层620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市八亿天信电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三条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泽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市八亿天信电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亿泽石材(香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12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钳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