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远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院**楼****。
法定代表人:林玲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远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路外环实业公司**院内**车间v>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远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0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现亦无法确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向上诉人主张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