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7669号
原告:***,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南宫村委会东兴业路1号院,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影视园区19号楼西侧1106。
法定代表人:林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平安大街7号平安丽景B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1596号裁决书诉至本院。2019年11月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杨
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
人民陪审员 姜忠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闫俊慧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