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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与临沂金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与临沂金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商初字第37号
原告: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任建平。
被告:临沂金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威成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26元,减半收取132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213元,由原告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