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1161层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訸,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集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铁东二路***花园1号楼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广东**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韶关集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集能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字第3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集能公司在2021年7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检测费399789元,逾期支付的,应计算滞纳金。仲裁费14349元由集能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法院所作的调查工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亦认可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涂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