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福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清远艺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艺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三角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艾桂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存良,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法政路****/div>
负责人:谢永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晟国际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福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成路**办公楼(自编1)**>
法定代表人:李国龙。
再审申请人***、清远艺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帆公司)及被申请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佛冈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州市福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广电佛冈分公司所提交证明其已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204936.91元的证据残缺不全,一、二审法院以缺乏证明力、不合法、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也未组织质证,违反辩论原则及诉讼程序。此外,一审法院向税务部门调取的材料不符合证据要件,且多个证据缺失不全。(二)广电佛冈分公司和福旭公司自行结算,剥夺了***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工程结算的权利,监理发送的竣工资料应作为本案结算依据。涉案工程以《佛冈碧桂园二期A、B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即342200元为标准有误,***提交的照片足以说明主要争议工程量应纳入结算,二审法院认为工程量未有增加有误。而且,被申请人收到***制作的结算材料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依法应视为认可结算金额。***提交的录音光盘及文字也说明被申请人未否认结算文件,双方已对涉案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三)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无须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有误。(四)本案因被申请人违约引发,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被申请人应承担***支出的律师费。综上,艺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电佛冈分公司应连带向***支付工程欠款467623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一审律师费8000元及一、二审全部诉讼费。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艺帆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艺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为其与***因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电佛冈分公司授意而形成挂靠关系,以及二审法院根据庭审及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均缺乏依据。涉案《佛冈碧桂园二期A、B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电佛冈分公司包材料及人工的工程总价款为342200元,而***的承包范围仅为安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42200元,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常理,也违反举证规则。况且,即使认定艺帆公司与***之间为挂靠关系,艺帆公司仅在收取广电佛冈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福旭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才有义务向***支付工程款。艺帆公司的义务依约仅为提供资质,其未收取剩余工程款,故艺帆公司没有义务向***支付工程款137263.09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挂靠关系即承担支付义务有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提交意见称,艺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艺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工程总价款的问题。根据***与艺帆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书》、涉案《佛冈碧桂园二期A、B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因涉案工程结算问题于2017年6月26日形成的会议纪要及广电佛冈分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为涉案工程及佛冈碧桂园二期A、B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佛冈碧桂园二期A、B区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增加工程量,二审法院认定《佛冈碧桂园二期A、B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342200元即为涉案工程总价款,并无不当。***主张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主体的问题。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与艺帆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书》、广电佛冈分公司与福旭公司签订的《2014年网络建设工程施工服务项目合同》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与艺帆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并无不当。***与艺帆公司在《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艺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二审法院认定艺帆公司应向***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广电佛冈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已提交结算资料及汇款凭证证明其与福旭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对涉案工程作结算,并向福旭公司支付工程款204936.91元。一审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冈县税务局调查取证,该税务局复函并附上相关税务局所开具金额为204936.91元,付款方为广电佛冈分公司、收款方为福旭公司的2014年网络建设工程施工服务项目(碧桂园A、B区工程)的结算发票及备案合同等资料。***主张一、二审法院违反辩论原则及诉讼程序,以及上述调取资料不符合证据要件,均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广电佛冈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二审法院认定其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黄艺炜主张该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确认其已收到工程款204936.91元,结合前述认定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二审判决艺帆公司、广电佛冈分公司均应承担向***支付工程款137263.09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
至于***主张艺帆公司、广电佛冈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律师费及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缺乏依据。***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全省县(市、区)广电网络改组重组工作方案》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艺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