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425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宁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飞,男,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
原告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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