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103执1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北街兰德公寓10楼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战备路铁路8号院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森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8月11日、2022年9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由一百余元,并于2022年8月15日冻结,冻结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如需继续冻结请在上述日期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无可供财产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对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进行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其它线索可以提供。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迪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