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城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均系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山东山峰起重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苗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