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朝,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欠文义与**朝,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6498

原告:欠文义,男,19635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范高峰,总经理。

被告:**超,男,19836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欠文义与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欠文义2018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欠文义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欠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欠文义承担。



审判员韦平


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梦娜